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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

【2016-09-25 10:44】 【阅读: 次】 【关 闭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规范学籍办理程序,提升学籍管理服务水平,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和要求。各地要结合我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学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熟悉相关业务和要求,提升学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妥善处理无身份证号码学生的学籍问题。各地要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家长尽快为学生依法登记常住户口。消除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中无身份证号码的问题,基本消除初中阶段学生学籍中无身份证号码的问题,逐步减少并消除小学阶段学生无身份证号码的问题。

三、慎重对待未足龄学生入学问题。各地在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号)中有关妥善处理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问题政策时,对可以接收的未满六周岁儿童家长要提前明确说明,因各省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年龄政策差异,如学生将来需要跨省转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办理跨省学籍业务问题。

四、规范办理学籍有关业务。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定期登录学籍系统,保证登录频次,及时办理有关业务。对家长提出的问题要耐心予以解答,对办理过程中碰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予以上报。对问题学籍要限期逐一核实佐证,尽快消除。为方便学生和家长办理转学业务,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省内转学纸质转学核办表和证明材料。

五、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地各校要保持学籍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对确有必要调整的,调整后要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系统内及时维护学籍管理员信息。各地要积极组织学籍管理培训工作,保证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培训。要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合理核定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家长会、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让家长和社会了解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使人民群众了解学籍管理有关政策以及问题处理的路径和办法,减少焦虑,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有关工作,充分感受到教育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决心,增强对教育改革发展成就的获得感。

     下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docx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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